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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创新创业

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为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高新区企业创业创新能力,优化发展环境,增强高新区主导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技术创新

  第一条 高新区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提高效益。高新区利用各种政策手段,弥补技术创新过程中市场配置资源的不足,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知识流动。

  第二条 高新区设立科技三项费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创新基金,总额每年1000万元,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行补贴。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资金分为产业平台专项、技术(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专项、知识流动专项、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股改上市专项等。创新基金给予区内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扶持,可以作为对项目的补贴,也可以作为国家、省相应计划的配套资金。

  1、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系对区内企业的研发、中试和量产阶段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补贴,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项目、对产业带动大的项目、重大技术突破项目、专利转化项目、出口项目、企业间协作、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项目和节能降耗项目。

  2、 产业平台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服务区内主要产业集群、产业链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机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机构)是以高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先导,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本专项将支持其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成果展示,疏通产学研合作渠道,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联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 技术(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专项主要用于高新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计划支持的项目,重点支持开放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开放实验室。

  4、 知识流动专项支持区内企业间和区内企业与区内外大学、研究所间的合作研发计划(如知识联盟等),支持区内重点产业专业研讨会、论坛、讲座、展览展示和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促进新知识向高新区的流动。

  5、 国际市场开拓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区内企业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加强高新区外贸服务体系建设,帮助企业寻找国际市场信息、联系潜在客户、组织区内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及培训外贸人员等活动的补助,加快我区知识产权兴贸试点基地建设。

  6、 企业股改上市专项用于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支持满足股份公司条件的各类企业设立、变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企业改制上市风险,由股改上市专项资金先行补贴企业部分前期改制费用,与企业共担改制上市风险。

  对在国内外上市发行股票的区内股份公司,一次性给予领导班子10万元上市发行奖励。对于以其它合法形式公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公司领导班子5万元上市奖励。

  7、 高新区科技三项费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用于支持区内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和重大项目科研补助。

  第三条 高新区设立部省级计划项目前期工作奖金,鼓励企业争取上级计划支持。

  第四条 对于各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完成时均应申请专利。已获得专利授权的项目,项目完成时可实行简易验收程序。

  引导、扶持区内企业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鼓励企业结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事实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支持企业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兑现“一奖两酬”政策。高新区设立知识产权资金,奖励专利发明人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招商引资

  第六条 高新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先进适用技术项目进区建设和生产经营。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产业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产业房地产企业进区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对于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项目,总部经济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实行地价优惠。

  第八条 高新区实行招商引资备案制,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的社会中介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对高新区鼓励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区重点项目、标准厂房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1%奖励引资中介人。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1.5%奖励引资中介人。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非高新技术但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及带动作用的项目,按“一企一策”重奖引资中介人。

  第九条 鼓励引进服务于高新区发展的投融资(包括风险投资等)、担保、专利、法律、审计、会计、管理咨询、通讯、物流、外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对引进上述机构和项目的中介人,按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区本级财政收入的15%给予奖励。

  本条奖励不与第八条之规定重复使用。

  第十条 对于引进的成规模的园区建设等高新区特别支持的产业环境平台建设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按“一企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章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高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扩大销售规模,提高产品水平,增加效益。高新区设立年度优秀企业家奖,奖励在上一年度中销售额、效益、出口、规模和增长速度等方面前30名的优秀企业领导班子。

  对于未列入上款规定奖励范围,全面完成任务的限上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给予3万元奖励。完成两项指标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高新区设立突出贡献奖,奖励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开发、风险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 大力实施“洛阳高新区名牌战略”,鼓励企业强化品牌意识和商标意识,争创名牌产品,放大企业名牌效应,提高名牌产品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加大名牌产品扶持与激励力度,高新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全国驰名商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和河南省著名商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工商注册

  第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能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放宽到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可放宽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人民币十万元。

第五章总部经济

  第十八条总部型企业是指战略决策中心、行政管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在高新区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并实际办公入驻,在高新区外拥有1个及以上的控股、参股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企业。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大型商贸企业总部进区,工商、税务、财政、土地、建设、经济等部门应对其进区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对制造业企业总部应按生产型企业进行管理、服务和政策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设立企业总部,给予企业负责人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行业总部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总部型企业可按高新区优惠地价的70%取得总部项目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进入高新区的总部型企业,管委会积极协助其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赋予高新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进入高新区的总部型企业,在经营环境方面,高新区给以重点倾斜支持和服务。对于规模效益突出、技术先进、产业带动作用强的总部型企业,施行“一企一策”政策。

第六章标准厂房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高新区建设和使用3层及以上工业性生产、科研开发和现代服务业用标准厂房。

  第二十三条 在高新区新建区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应符合高新区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凡经批准在高新区新建区建设标准厂房,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地价优惠。符合条件的,在高新区优惠地价基础上再给予以下优惠。

容积率

净用地面积(亩)

1.2-1.6

(含1.2)

1.6-2.0

(含1.6)

2.0-2.5

(含2.0)

2.5-3.0

(含2.5)

10-30(含10)

10%

15%

20%

25%

30-50(含30)

15%

20%

22.5%

25%

50以上(含50)

20%

25%

27.5%

30%

  本条土地优惠政策不能与高新区其它土地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符合多项土地优惠政策时企业可选择一项享受。

  2、比照标准厂房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3、标准厂房建设单位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符合入园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后,比照其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同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税额,在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第三年补助50%。

  第二十五条 对于租用标准厂房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入住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其2层和2层以上用户,按2层0.5元/月·平方米,2层以上逐层增加0.5元进行租金补贴。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标准厂房的,按上述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标准厂房已经享受一次性补贴后再行出租的不再享受上款楼层补贴。

第七章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服务于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包括风险投资等)、担保、专利、法律、审计、会计、管理咨询、通讯、物流、外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进区。按其第一个财政年度区本级财政收入的50%,对于上述机构和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高新区管辖区域内,集中建设现代服务业办公基地(区域)和物流基地。对国内外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集团在高新区设立投融资、中介服务、大型商贸机构、物流等项目,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加强服务业人才培养,引进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造就一批高层次、高技能、懂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熟悉现代管理的服务业专门人才。

  第二十九条 高新区对入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重点扶持。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八章人才引进

  第三十条 高新区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补贴和资助向高新区推荐高层次人才者、为高新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者。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高新区工作的博士、博士后、院士,高新区每年给予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二条 对自带项目进区创业或转化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进入区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优先安排区科技计划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每年组织企业评选10名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获得者每人奖励有突出贡献高层次人才奖1万元。

  第三十四条 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区人才中心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高新区工作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高新区企业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技师、高级技工、高级工),可以落户高新区。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六条 高新区对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及其支撑配套项目在本级收费权限内实行“零收费”。对城市绿化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施工图抗震设计审查费等三项市级以上行政规费由高新区代缴。对高新区确定的重点项目的所有行政规费由管委会一律免收或代缴。

  第三十七条 除税务、安全生产部门外,任何部门未经市长批准,不得到高新区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收费。经市长批准进行检查的,应先联系高新区管委会,由管委会安排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高新区实行服务公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项目联席办公制度、项目推进服务制度、虚拟合作伙伴制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评议机关制度,为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高新区支持企业间联谊和协作,资助区企业协会活动。加强企业家之间、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交流、沟通,听取企业家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解决共性问题,引导区内企业在信息、设备、技术、人才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十条高新区鼓励和支持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对企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当年未兑现的各项奖励政策,取消下一年度各项奖励资格。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洛阳高新区登记注册和依法纳税的企业、项目以及在高新区工作的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涉及到的各项扶持政策的解释权归高新区管委会。

洛阳高新区创新创业孵化优惠政策

洛阳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科技部批准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鼓励自主创新创业、培育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企业家,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创业中心及所属各专业园区的入驻企业。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入驻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及省、市、高新区赋予创业中心的优惠政策。

  • 入驻孵化

  第一条入驻创业中心新办的孵化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工本费由创业中心给予全额补贴。

  第二条孵化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两年后按15%税率征收。

  第三条在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第四条优先为留学回国人员自办、合办的科技实体和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

  第五条留学回国人员引进或利用国外资金,以外汇形式向企业投资入股,可比照外商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执行。

  第六条孵化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孵化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为企业提供价格优惠的标准厂房、写字间、会议室、科研场地等,并提供水电、通讯、交通、生活及其它商务服务。

  第九条为企业提供安静无干扰孵化环境,除税务部门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到创业中心园区检查、收费。

  第十条协助办理孵化企业人才引进的户口、人事档案、技术职称评定、社会劳动保险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成长服务

  第十一条为在孵企业提供装备实验室调剂共享、模具设计制造、中小型自动化产品制造、中草药协作、互联网信息接入等各类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依托进驻中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洛阳市技术产权交易所、企业咨询管理公司、专业培训、资产评估等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为在孵企业提供工业物业、营养快餐配送等生产、生活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通过中小型企业贷款平台、担保平台、孵化基金、联保基金等渠道向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到园区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按项目投产后的效益联效计酬,超出原工资总额部分可纳入成本。从国外引进项目、科研成果,依据行业和年增利润的不同,按实现税后新增利润的5%至7%计算,一次性提取。

  第十六条对经济增长速度快、有持续发展能力的先进企业给予创业进步奖。

  第三章科技促进

  第十七条创业中心的专家顾问组,为孵化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鼓励孵化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创业中心组织、指导企业认定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协助企业完善申报条件,指导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对获得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产品证书的企业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鼓励孵化企业积极争取上级科技计划资金。创业中心组织、指导企业申报科技部、省、市、高新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863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省市攻关计划等各类各级科技计划。对于积极申报企业前期工作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指导企业制定产品标准、进行产品检测、申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科学进步奖、工程技术中心等,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于获得成果鉴定、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取得知识产权。对获得专利、著作权的企业,经中心认可后给予补贴。对首次新注册商标的企业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通过各类认证的补贴。凡由中心组织,企业通过ISO9000、ISO14000、ISO18000等认证并获得证书后,给予补贴。

  第四章 园区发展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和经营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的各类科技园区。

  第二十四条各类科技园区引进的孵化企业,当年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10~15%,用于支持科技园区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国际合作科技园区引进的孵化企业,当年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用于支持科技园区的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由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国家和河南省现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的优惠政策摘编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2006〕6 号)

  2、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3、国家高新区内软件企业的系统集成项目可以按30%的比例核算软件销售收入。(国发[2000]18号)

  4、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国发[2000]18号)

  5、国有大中型企业在高新区投资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从高新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利润,不再补缴与母体企业的所得税差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09号、[1995]财税字81号文件)

  6、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等,除按照国家[1997年]37号文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7、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现行出口管理规定的征税率办理退税。(财税字[1999]273号)

  8、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国发〔2006〕6 号)

  9、国家开发银行在国务院批准的软贷款规模内,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用于项目的参股投资。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特别融资帐户,在政策运行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国发[2006]6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

  10、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设立,每年安排10亿元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创新项目。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和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本金投入主要针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强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能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国办发[1999]47号)

  11、自1999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全年随时申报。(豫工高[1998]60号、豫工高[2003]11号、豫工高[2004]6号)

  12、为了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建立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联动机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2006年安排1500万元,今后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豫科[2006]20号)

  13、河南省高新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高等院校、转制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2006年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豫科计[2005]25号)

  14、国家级高新区内的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5、为了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技术、备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16、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出口产品,一律按征税率退税。(中发[1999]14号文)

  17、对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出口后返还)。对加工贸易进口原材料和元器件实行保税办法,经海关审核,对确属加工复出口部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办发[1999]35号)

  18、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为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

  19、有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科研院所,为执行合同或推销技术、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及从事售后服务和开拓市场等业务需经常出入境的商务、技术人员,其出国手续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其办法可参展国发[1993]37号文件和国办发[199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

  20、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缩短公开上市辅导期,简化核准程序,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进程。适时推出创业板。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在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国发〔2006〕6 号)

  21、适时启动郑州、洛阳两个国家高新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豫发[2006]10号)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王忠道主任答记者问

  Q: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台了《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创新创业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针对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吸引人才、优化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完整的政策和做法,您能否谈一谈这个《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A: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大战略任务和目标,对国家级高新区开展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的“二次创业”给予了高度关注。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家高新区承担起新的历史使命,“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我省我市也相继召开了科技大会。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国和省市科技大会精神, 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洛阳,我们在洛阳高新区前一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个《规定》,这实际上也是高新区下一阶段总体思路和政策体系。

  这个《规定》首先是在洛阳高新区目前发展状态基础上提出的。洛阳高新区近年来发展迅猛,2005年高新区完成技工贸总收入251亿元,实现工业总产值197亿元,出口1.7亿美元,利税总额达到22亿元,主要经济指标同比增长均在30%以上。技工贸收入、利税总额、产品出口分别是2000年的4.48倍、4.88倍和3.4倍,5年翻了两翻。截至2005年底,高新区内已有经河南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53家,高新技术产品489项,占全省的15%和13%,占全市的86%和76%。累计实施火炬计划项目74项,其中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26项。2005年申请专利136项,其中发明专利62项。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高新区产业发展走的是高效益低消耗的道路,高新区限上工业在产品销售收入仅占七个城市区25.7%的前提下,利润达到七区总量的51%。

  高新区目前已经形成了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和环保节能三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和生物工程产业也得到长足发展,涌现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影响了国际国内产业格局的企业群。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从几个科技人员创业开始,仅用了10年时间,通过自主创新,其生产的玻璃深加工装备不但填补了国内空白,而且产量达到全球行业第一,产品近三分之一出口,成为国际上最大的玻璃加工设备制造商,坐上了国际同行业头把交椅。有色金属轧制设备、汽车拖拉机生产成套生产装备、生物工程医用检测试剂、兽用疫苗等一批大宗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业规模在国内同行业名列前茅。光伏太阳能电池、钛及钛制品等一批新兴产业迅速崛起,以硅产业、钨钼钛产业、新型轴承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为骨干的新的产业结构正在形成。我们计划到2010年,建设成硅材料研发中心及延伸产品加工基地、钛材料研发中心及延伸产品加工基地、轴承研发中心及加工基地、先进装备研发中心及加工基地,形成四大产业集群。届时,全区技工贸总收入将达到868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156亿元,出口21812万美元,利税总额达到113亿元,为洛阳“工业强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洛阳高新区是我市唯一一家国家级开发区,是洛阳市发展经济,发展制造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用足用好国家高新区这个政策工具,将对洛阳经济、社会、文化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希望通过这个《规定》的出台,在全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有一个新的飞跃,使高新区真正成为洛阳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Q:我注意到高新区这个《规定》,与高新区以前的政策相比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这个《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创新点或着力点在哪里?

  A:高新区这个《规定》既有继承也有发展和创新。我们一方面注意了政策的连续性,不但使以前行之有效的办法延续下去,继续发挥政策效用,同时也为了保持政策稳定,为建立诚信政府所必需。

  《规定》的创新和发展,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的环境、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高新区以前的发展,解决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有和无的问题,解决了在洛阳能不能建成高新区的问题,我们现在称它为“一次创业”。现在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们的任务是在洛阳高新区创造一种环境,形成一种机制,完善一种体系,在当今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不论是形成经济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还是科技人员创办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都能在高新区以更低的成本、更快的速度、更高的效益迅速发展起来,从而形成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链。这样一种环境、一种体系就是我们所说的高新区投资软环境、高新区产业发展环境和高新区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这就是我们“二次创业”的任务和目标,也是我们这个《规定》着力点。用一句话来说,就是通过《规定》的出台,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不足,优化和完善高新区环境,促进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骨干高新技术产业迅速成长。

  Q:请您介绍一下这个《规定》的主要政策措施?

  A:这个《规定》分成两个大的部分,主体部分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支持自主技术创新、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完善产业环境、发展总部经济、推动标准厂房建设、振兴现代服务业、加强人才引进等部分,是一个重点比较突出体系比较全面的政策文件。在精神内涵上是与“科技强国”的基本国策、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一脉相承的,也是“工业强市”在高新区政策上的具体体现。另一部分是对新办的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以及为他们服务的各类孵化器的优惠政策,这是高新区的一个有特点的政策。这部分政策将使科技人员新创办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在幼小的时候能够得到更多它所急需的支持、资助和服务,使它们尽快成长为成熟的企业,使创业科技人员尽快成长为合格的企业家。

  以上内容,没有包括国家、省制定的各项支持高新区企业的政策。我们还有一个国家、省支持国家高新区企业发展的政策汇编,汇总了税收、科技计划、研发、外贸等各种方式各个环节的支持政策。国家对国家级高新区特有的优惠政策,加上我们这个《规定》,就形成了洛阳高新区多层次、多角度的完整政策体系,从而使洛阳高新区在创新发展方面有了更大的政策优势.

  Q:您能不能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A:比如一个新办的小型科技企业,进入高新区之后,将享受孵化政策,可以以优惠价格租到标准厂房,可以享受各项资助和服务。当一个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进入高新区,高新区将为其提供优惠价格的全市条件最好的七通一平的产业用地,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享受高新区技术创新基金对项目的支持,借力于高新区技术创新体系的扶持,利用高新区产业配套条件,享受全市最优的软环境,进行安静生产。当然,我们也大力支持基础设施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总部经济,总部经济项目主要指高新技术企业总部项目。

  Q:这个《规定》都适用于哪些企业和项目?

  A:从政策原意和政策支持的范围来说,已经覆盖了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等工业领域,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和各类产业平台项目(如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等),可以说政策覆盖面是相当广泛的。

  Q: 《规定》中加大了为高新区引介项目的引荐人的奖励,您能否介绍一下?

  A:投资是产业发展的源泉,也是技术创新的物质保证。引进更多投资尤其是外商投资和境内市外投资,将直接影响高新区下一步的发展。在学习沿海先进高新区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大幅度提高了对社会上项目引荐人的奖励。不论项目推荐人是什么人,只要引介成功,都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1.5%进行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项目或其它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项目,按“一企一策”以更大力度重奖引荐人。

  Q:听了您的介绍,我已经对这个《规定》有了一个概略性的了解,我想这个《规定》的出台,一定会加快我市科技创新步伐,使高新技术产业得到更大的发展。

  A:谢谢!高新区能有今天这样的一个局面,有今天这样的发展,归功于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市直部门的大力支持,归功于企业界、科技界、金融界的通力合作,归功于全市人民的关怀和帮助。高新区将一如既往,以更加美好的环境、更加高效的服务、更快的发展速度、更大的产业规模、更高的效益、更多的工作岗位,回报各级领导、各界人士、全市人民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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